绍兴市柯桥区天桥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就天桥府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报名,欢迎对本项目有兴趣并具备参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来报名。
一、选聘编号:HZJL2024052108
二、选聘项目概况:
序号 | 选聘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服务周期 |
1 | 天桥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 1 | 项 | 3-5年 |
项目概况: 天桥府小区东至:江畔名邸;南至:杨江东路;西至:村道;北至:规划滨江路; 总建筑面积为:116669.68平方米,住宅部分专有面积为:86912.99平方米,商业部分专有面积:8340.99平方米,总户数约774户,住宅744户,商业户数约30户。(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三、竞选人资格要求:
1.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具备(接受)以下条件: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
1.2近3年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近3年来无欺诈及弄虚作假行为,未列入物业(电梯、消防)主管部门失信黑名单;
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4公司成立年限在 2 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
1.5中选企业不得将整体物业服务项目总体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方个人
或单位;
1.6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报名,且本次物业选聘不允许挂靠、不接受联合体竞聘;
2. 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接受以下条件:
2.1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15 日内,中选的物业服务企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 万元,不接受履约保函;
2.2 不论竞聘的结果如何,竞聘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选聘有关的全部费用;
2.2 竞聘人需承诺支付选续聘相关的物业选聘代理费用、业主大会的会务费用及承接查验费用。
四、选聘相关事项
(一)物业服务费报价:
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各物业企业报价应按以下价格进行报价:
住宅: 2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商铺:2.8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车位物业服务费(地下停车位): 50 元/月/个;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3-5 年,以后续业主大会表决合同为准。
(二)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1日17时止;
2.报名地点: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B718-719室;
3.代理公司联系人:0571-87323123 ,13067891595(微信同号)肖工;邮箱:we@91jianlin.com;报名请提前联系;
4.业委会联系人:18367562024 张先生/叶女士;
5.预报名时需提交的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现场确认);
4)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案纸质版本7份;
报名结束后,如报名单位多于5家,则由业委会对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横向对比确定5家单位,进入正式报名并获取选聘文件。如报名单位少于5家,则直接确定为正式竞聘单位。
(三)其它相关事项
竞聘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有虚假或欺诈,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竞聘资格,一切后果由该竞聘申请人承担。
本选聘公告由选聘人负责解释,选聘人保留变更、修改本公告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媒介为小区公告栏、网络平台等。
绍兴市柯桥区天桥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抄送:杨汛桥街道、紫薇社区
物业费涉及的维修范围
小修工程
中修工程
大修工程
综合维修(成片轮修工程)
翻新工程(更新改造工程)
物业费涉及小修条款的约定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等费用包含在物业费之中。 特别指出,物业费中所包含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用,专指小修和日常保养。 中修、大修以及更换主要部件等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具体的小修项目,多少维修费用之内算小修,需要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形成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屋面补漏,修补面层、泛水、屋脊等。 2、钢、木门窗的整修,拆换五金,配玻璃,换窗纱,油漆等。 3、修补楼地面面层,抽换个别楞木等。 4、修补内外墙面、抹灰及粉刷天棚、窗台腰线等。 5、拆砖挖补局部墙体、拆换个别拱圈及过梁等。 6、抽换个别木梁、屋架上下正弦、木柱脚、修补木楼梯等。 7、水、电、暖、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维修等。 8、下水管道、窖井的修补疏通,阴沟、散水、落水管的修补等。 9、房屋的检查,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等。 主要特点: 量多面广、零星分散,且突发性强,时间要求紧迫,项目技术简单,用工量较少,修复费用较小。 主要任务: 通过房屋的日常养护工程,维护房屋及设备的功能,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椐用户的报修,组织零星维修,使发生的损坏得到及时修复,防止损坏扩大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组织房屋的经常性检查,搞清房屋的完损状况,从养护入手,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且有计划地组织大、中修,提供勘查、施工的资料依据。 凡是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为中修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 2、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 3、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 主要特点: 工程较集中、项目较小,工程量较大,工程的计划性,周期性强,基本要求就是使经过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屋的标准要求。 凡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不需要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25%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结构的大部分严重损坏,有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 2、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必须进行更换,需要改装、新装的房屋。 3、因改善居住条件,需要进行局部改建、添装的房屋。 4、需对主体结构进行专项抗震加固的房屋。 主要特点: 工程地点集中,项目齐全,工程量大,一次费用较大,且整体性强,其基本要求是使经过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屋的标准要求。 凡成片多幢楼房或面积较大的单幢大楼,进行有计划成片维修,包括大、中、小修等项目的一次性应修尽修,其费用控制在该片建筑物同类结构建筑新建造价的20%以上的为综合维修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该片(幢)大部分严重损坏,或一般性损坏,需进行有计划成片维修的房屋。 2、需改变片(幢)面貌而进行计划维修工程。 主要特点: 规模较大,项目齐全,工期长,费用大。其基本要求是经过维修的成片(幢)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房屋的标准要求。 凡需全部拆除(包括原地翻修改建或移地翻修改建)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更新改造的工程均为翻修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分损坏,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断继续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简陋,无修理价值的房屋。 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或地处地势较低洼长期积水又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4、国家基建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序号 类别 内容 备注 1 公共照明成本构成 公共照明运行 包含在物业费中 更换灯泡、灯头、灯座及开关、插座等 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 2 消防系统成本构成 消防设施、器材保养 包含在物业费中 消防设施年度安全检测费 灭火器的更换(首次配备不计入本费用中) 3 避雷系统成本构成 避雷系统日常保养 包含在物业费中 避雷系统年度安全检测费 4 弱电系统成本构成 系统运行 包含在物业费中 日常维护保养 系统设备的维修 5 电梯运行费用 电梯运行用电能耗 包含在物业费中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 零星配件更换及维修 电梯年度安全检测 限速器检测(2年一次) 备注: 1、如无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计收该项费用。 2、消防、避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专业标准为准。 3、设备设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并详细载明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 4、按有关规定应属于建设单位负责保养或维修的,所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如国家及地方出台最新规定,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按最新规定或补充协议为准执行。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1、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2、公建配套: (1)道路(路幅宽7米以下):路面破损50%以上,整体修复路面、路沿。 (2)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30%的,进行补栽、补植。 (3)公益性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4)小区围墙及大门:因自然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二)共用设备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1、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2)井道部分: (3)厅站部分: 2、中央空调 (1)空调压缩机部分: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物业管理圈,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 (8)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3、锅炉 (1)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 (2)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 (3)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 (4)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 (5)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 4、电气系统 (1)强电: (2)弱电: 5、消防设备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泵接合器,整体更换消火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 6、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 7、质量要求 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 。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测试。
根据《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汶水东路181弄小区现行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系被告在履行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职责时应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3)沪7101行初527号)
原告:乐某 系小区业主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江湾镇街道办事处
原告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江湾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蕾于202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沂申、金康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SQ002447519120230608001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载明其于2023年6月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要求获取“汶水东路181弄小区(三九大厦)的现行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基金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涉案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信息中《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现将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提供给原告。
原告主张
原告诉称,针对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三份材料无异议,但被告认定涉案信息中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错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履行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职责,因此原告申请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的信息,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告应向原告公开。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汶水东路181弄小区业某曾于2013年5月向被告办理了《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被告遂将备案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涉案信息提供给原告。鉴于物业服务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备案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收集的政府信息,故被告分开处理,认定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补充说明的是,从当时施行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实践操作来看,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并非被告的职责,系房屋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已由业某进行公示并向业主提供查询。综上所述,被告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涉案信息。被告经审查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被诉告知,告知原告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基金管理规约属于可以公开范围。2023年6月14日,被告将被诉告知书及可公开的材料通过挂号信形式一并邮寄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提供的被诉告知书均未加盖被告公章,原告于某1确认其起诉后至被告处另获取了加盖被告公章的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诉告知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基金管理规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某212日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原告,程序合法。需指出,针对被诉告知未加盖公章的问题,被告在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加以注意,避免再次发生。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的汶水东路181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基金管理规约均已公开,原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对原告的该项申请内容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此,本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汶水东路181弄小区现行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系被告在履行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职责时应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即便如被告所述,根据汶水东路181弄小区业某2013年5月备案时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操作,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系房屋管理部门职责,其答复内容亦有不当。因此被告所作该部分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基于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已公开的信息并无异议,原告诉请判决撤销应系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答复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江湾镇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SQ002447519120230608001号告知书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江湾镇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针对该项内容依法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是某物业公司,
被告系小区业主。
在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
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
不再续聘该物业公司,
并通知其搬离小区。
因本案被告未缴纳这8个月的物业费,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补缴物业费。
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
尽管原告在后续8个月间提供了一定服务,
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费,
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公司采用“拒不退场”的方式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应当看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业主已不愿接受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强行继续提供服务实属一厢情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行业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充分关注,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协商机制等方式争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合则聚,不合则散”,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妥善地处理交接事宜,避免无谓的纠纷。
法条链接 来源:江苏政法
亲爱的业主朋友:
大家好!
自己不关心小区事务谁关心?
大家首先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小区。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小区!更不是开发商的小区!而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家园,小区里的主人是我们业主自己。主人就是接待客人的人(跟“客人”相对),我们是主而非客,主人就得有主人的责任与担当。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个浅显的道理不用赘述,但不是每位业主都会明白。大家才是真正的命运共同体,真正的祸福相依陪伴相随。冷漠无情无知、事不关己的代价就是一损俱损,阳光灿烂的热情参与就是一荣俱荣。
有些业主除了怂、除了怼、除了吐槽、除了提要求之外,没有真正为小区出一丁点力,哪怕让他参与网络投票,行使业主权利,他都懒得宁愿搔虱子,也不愿动动手指头回复信息行使权力,把所谓的维权成本降至最低,把风险归零,坐等天上掉馅饼。
火石没有落在自己脚背上,休管他人瓦上霜,殊不知正当权益正在残蚀中。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一笔比较大的投资兴业项目,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乎咱们业主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关心关注并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每一位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自己的房子自己不去建设、去管理,难道上帝会帮助我们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与其坐而等,不如起而行,紧密地团结业主委员会,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尽最大可能性地去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益,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小广场、电梯、道路的路沿石等所有公共设施设备,都是我们自己花钱购买的,它们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小广场的地砖坏了需要我们花钱去维修;
电梯坏了,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电梯;
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换代时,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公共设施设备···
珍惜、爱护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共同责任。
有业主要说,坏了、烂了、破损了,物业公司修呗。这话一点都不假,而且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物业公司毫无底线地去维护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务,天经地义;但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物业公司不可能亏本来给予维护维修,超范围超标准的时候,还得由广大业主共同出资来维护维修。
大家一定要记得:物业公司是企业,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不是来学“雷锋”的,如果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物业公司不可能出资维修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业主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的关系,甲乙双方都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契约精神,彼此遵守,小区才能和谐、美丽、宜居。
大家眼里只盯着这儿乱甩垃圾啦,那儿滴了点油渍了,今天车又占道乱摆停啦,明儿狗屎又一大堆了,后天电梯又停摆啦······这些该不该喷、该怼?这一切的问题,是不是喷了、怼了、嘴巴痛快了就能从标根治呢?可以肯定的回答,不能。
怎样才能纠正这些不良习惯与行为呢?选聘一个好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好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大力弘扬正气,敢于对一切丑陋现象、不文明行为大声说“不可以”,小区未来的美丽才可以期待。
布大局谋小利,抓大事做小事。广大业主在关注“鸡毛蒜皮”的小事的同时,关心支持小区里的大政方针。比如建设小区基础资料信息库,比如招聘一个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一份好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应配套条款,做到有章可循等等。
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的几名委员的小区。他们只是比普通业主热心一点罢了,他们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广大业主用投票的方式,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业主大会决定什么,业主委员会就去执行什么。
小区也不是开发商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卖完所开发的产品(房子)后,其使命就在小区结束了。当然了,该由开发商负责任的,开发商也是赖不掉的。
作为业主,究竟该如何正确的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呢?
第一、支持业主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工作,加入业主实名群,关心小区业主实名群发布的消息,密切关注小区公示栏发布的公告信息等,及时了解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动态,自觉自愿地主动融入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中来。
第二、积极参与业主大会投票,充分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愿。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只有小区广大业主行动起来,积极参加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共商共建,才能共享共赢小区美好未来。
第三、广大业主共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小区“三个公约”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要放弃作为业主的权利的同时,尊重彼此,遵循契约精神,才能给小区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四、依法依规,遵守现有法律体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杂乱无章、违背法律底线原则的维权活动不可取。对于弱小的业主、弱势的业主委员会,唯有高举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才有可能争取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所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规定?
所有的议题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想法?
所有的议案是否是广大业主真实的期盼?
所有的表决是否侵犯广大业主的个人权利?
以上事项决定小区公益事业建设的发展方向。
第五、少一些质疑,多一点阳光灿烂。谁也不欠谁的,尊重彼此,小区才能更加和谐美丽。
你的权利你不主张,
谁来为你伸主张?
你的利益你不维护,
谁来为你维护?
共同努力,共同付出,
建设美好家园吧!
丽景湾华庭业主之家
2021年10月9日
来源:丽景湾华庭业主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