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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后,老物业拒不交接和退场怎么办?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时间:2020-11-20 18:39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雇佣关系,业主为了小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得以开展,并且维护公共区域安全和秩序、环境的整洁优美,便聘请物业来提供服务,为业主的日常生活提高质量。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物业没有摆正自己位置,甚至有些反客为主了。他们不光不用心提供优质服务,还颐指气使地要求业主交物业费,一有不交或者迟交的便动辄断水断电,严重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

那么,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依法解聘现有物业的小区越来越多。依法形成解聘现有物业的决议之后,往往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物业公司拒不交接和退场的情况仍常见,因此,在业主大会依法解聘现有物业之后,如何保证新老物业顺利交接也是业主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物业企业拒不交接和退场的,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就相应情况进行报告,书面请求区住建局对相关物业企业开具《责令通知书》,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住建局可以建议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该企业列为不建议选聘单位;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4、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5、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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