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屋顶被出租
甚至影响到业主生活
董某等八人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入住几年后,业主们称:“我们最近发现家里墙面开裂、霉变,在卫生间也经常听到楼顶有设备运转的噪音从通风管道中传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休息和生活。”
后来业主们发现是开发商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单元的屋顶租赁给某公司用于某公司铺设相关设备,并收取了相应租金。
业主们认为是该公司在在铺设设备时破坏了屋顶之前做好的隔热层和防水层。双方经交涉无果,八名业主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拆除相关设备……
公司擅自安装设备是否侵犯了业主权益?
嵩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居住的小区楼顶平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共有部分,应归属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人在该楼顶平台铺设相关设备,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最终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公司拆除建设在某小区某单元楼顶上的相关设施,并将楼面恢复原状。(后某公司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现今,由于开发商将小区的共有物出租或出售,导致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与物业、开发商等相关部门交涉。在维权之前,我们还要明确一些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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