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的性质
隶属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业委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委会会议的启动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四、业委会成员构成(根据小区实际情况)
1、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
2、业主委员会副主任1-2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业主担任)
五、业委会成员资格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业委会资格终止
(一)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决定终止: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七、业委会登记备案
1、期限: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2、备案部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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