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案中,作为业主主张业主撤销权的对象只能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而不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基本案情 张某系案涉小区业主,他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区业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半数业主同意,且第三人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并未认真履行义务,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只有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张某并非合同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其作为业主主张业主撤销权的对象只能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而不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院对物业公司关于张某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物业服务合同》之诉的观点予以采纳。 来源:业委会资讯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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